(2017)闽02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高霖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霖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更144号罪犯高霖,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7.1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高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霖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为三年六个月(自2013年9月25日到2017年1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6个。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8万元,已履行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7.1万元,已履行6000元。合计履行14000元,其余款项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全额履行财产刑。还查明,服刑期间,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偿还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万元及利息。该款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民政办公室与石码镇解放西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林丽珊审 判 员 黄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周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