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彦龙与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龙,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1261号原告:高彦龙,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董冀平。原告高彦龙与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彦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12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俱乐部入会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会员年度入会保证金112900元,于签订本协议一次性付清,不可作为消费使用;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期满,甲方将入会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指定账户。原告依约将保证金交付被告,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开具了收据。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原告高彦龙与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俱乐部入会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加入雷诺凯辰汽车俱乐部,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该协议第七条约定,会员年度入会保证金112900元,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不可作为消费使用;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期满,甲方将入会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指定账户。原告依约将保证金交付被告,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开具了收据,收到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12900元。至今,被告未将该保证金退还。以上事实有相关《俱乐部入会协议》、收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彦龙与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俱乐部入会协议》,合法有效。现合同期满,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自期满后即2016年12月1日退还原告全部保证金112900元。至今,被告未能退还该保证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协议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原告主张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凯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高彦龙保证金1129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浦熔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