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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清钢扣租赁站;山西广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清钢扣租赁站,山西广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清钢扣租赁站,住呼和浩特市。经营者:郑万清,61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山西广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晋中市。法定代表人:刘惠,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2016)内0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