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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余辉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余辉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0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邦。委托代理人:邹满贵,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立斌,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辉龙,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娇莲,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锐东,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号联通新时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委托代理人:莫钧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祝,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常小兵。上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辉龙、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辉龙自行和解,余辉龙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余辉龙提出撤回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余辉龙撤回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69.38元,减半收取为634.69元由余辉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38元,减半收取为634.69元由余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飞审判员 谢佳阳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敬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