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丙昌、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丙昌,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丙昌,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薛超文,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张丙昌因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水县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7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沈小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丙昌认为泗水县政府适用泗政法(2013)16号文对其营业房进行补偿不当,向山东省济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泗水县榆树园社区(新一中对过)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指导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虽然该文件的内容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等问题,但并没有强制被搬迁居民必须按照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标准签订协议。被搬迁居民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判断,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即使不签订协议,也不会受到处罚或其他形式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政指导行为;…。故,张丙昌所诉《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249号行政裁定:驳回张丙昌的起诉。张丙昌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二审法院以与一审裁定基本相同的理由,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鲁行终74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丙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诉求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或行政指导行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等补偿有异议,需经行政协调及行政裁决程序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泗水县政府就泗水县榆树园社区(新一中对过)地块的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张丙昌对《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等补偿标准存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张丙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丙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