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蒋国动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国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62号罪犯蒋国动,男,1986年9月2日生,安徽省砀山县人,原住安徽省砀山县。2008年1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国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蒋国动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蒋国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蒋国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蒋国动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国动,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蒋国动,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96分。为此,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七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蒋国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结合其犯罪情节,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国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