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贺永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贺永浪,谭永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26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J。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芝,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永浪,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被申请人:谭永玲,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贺永浪、谭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永浪、谭永玲的331133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永浪、谭永玲的331133元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