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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玲、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玲,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玲,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璐东、顾宇,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玲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玲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丁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富祥审判员  杨海荣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婉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