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存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国宝,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江山市,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祝存忠,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祝存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存忠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祝存忠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站前大道13号1层1-7层(产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福建省武夷山市站前大道13-1号1层1-7层(产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的房地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祝存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祝存忠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站前大道13号1层1-7层、福建省武夷山市站前大道13-1号1层1-7层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