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东梅与寇德印、冯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东梅,寇德印,冯玉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927号原告:岳东梅,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寇德印,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冯玉蓉,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东梅诉被告寇德印、冯玉蓉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