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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607号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述道,该公司经理。被告:方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