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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月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慈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慈,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高中文化,安平县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康大药房负责人,住深泽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慈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被告人李月慈在安平县马店镇马店村经营恒康大药房。2017年2月27日,安平县公安局等单位联合检查时,在该药房查获保健食品“参茸补肾丸”四盒(十粒装)、“肾黄金”四盒(十粒装)、“西力士”二盒(十粒装)。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李月慈销售的“参茸补肾丸”等三种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当日,被告人李月慈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月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安平县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康大药房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安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人毕西彦、蔡同然的证言、安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WH-2017-02-28-005(2/2)检测报告、被告人李月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慈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掺加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月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月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月慈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慧卿审 判 员  吕西连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