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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执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利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执复4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华贸硅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利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执行董事。复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2017)京02执异6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二中院在执行北京利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公司)与人保财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京02执111号]过程中,人保财险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理,北京二中院作出(2017)京02执异64号裁定,驳回人保财险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北京二中院查明:利亚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人保财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911号民事判决:一、人保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利亚公司保险代理费人民币65756814元;二、驳回利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利亚公司与人保财险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京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911号民事判决;二、人保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利亚公司保险代理费105626933元;三、驳回利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利亚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7)京02执11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7年1月25日扣划人保财险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05799959.93元。北京二中院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公司提供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及附件、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人保财险公司内部文件及公司内部发文审批单;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4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利亚公司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人保财险公司确认,其并无证据证明北京二中院依法扣划的资金账户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北京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人保财险公司主张该院依法扣划的资金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并请求法院予以返还,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人保财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院依法扣划的银行账户系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亦无证据证明该院依法扣划的资金系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故人保财险公司所提异议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人保财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申4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故北京二中院应当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中,该公司以此作为异议理由之一并提交了该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北京二中院在异议裁定中未载明该情况,也未进行审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二,北京二中院扣划的105799959.93元款项系该公司在业务收入中提取的、用以依法交纳至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不能强制执行。该公司在执行异议中为此提交的证据充分,北京二中院却未予认定。综上,请求撤销北京二中院(2017)京02执异64号裁定,将北京二中院扣划的105799959.93元款项退返至原账户。利亚公司述称:不同意人保财险公司的复议请求,请求驳回人保财险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与执行异议中所述一致。经复议审理,本院对北京二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复议审理中,人保财险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并承认涉案账户中除该公司所称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外,还有一小部分其他资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人保财险公司主张北京二中院扣划的资金为不能强制执行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请求法院予以返还,其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账户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北京二中院扣划的资金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但人保财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为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内部文件以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在复议审理中,人保财险公司仍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自认涉案账户内存在其他资金,故其所提北京二中院扣划的资金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不能强制执行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在执行异议审理中已对人保财险公司所提交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进行了审查,并在裁定中载明利亚公司对包括该证据在内的全部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此,北京二中院审理该执行异议案件并无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人保财险公司所提北京二中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执异6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禹明逸审 判 员  王京林代理审判员  吴铭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