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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勇钊信用卡诈骗罪2017刑初56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钊,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钊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勇钊在广州市西部牛仔KTV的A3房搞卫生时,捡到被害人廖某的一个深蓝色的手袋(手袋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32元、廖某的身份证1张、廖某名下卡号为62×××18的农商银行卡1张等物)。被告人黄勇钊将上述现金据为己有,并使用上述农商银行卡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桥东小区附近的中国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人民币7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勇钊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勇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勇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黄勇钊已于2017年1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赔被害人廖某75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勇钊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勇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勇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汉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雯许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