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永海、孙振勇与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海,孙振勇,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海,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永海、孙振勇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永海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刘永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上诉人刘永海预交),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刘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