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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纪雄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纪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3号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州美都欢聚园62幢623013室。法定代表人:白清苏。委托代理人:卢庆康、魏顺华(实习),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纪雄,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27日发出(2017)浙04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周纪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671.66元(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支付违约金844.91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4516.57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周纪雄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402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