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与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795号。法定代表人赵廷延,局长。委托代理人秦茂辉,系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元袁家坝工业开发区嘉陵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唐时林。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川环法广元罚字[2016]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即处罚款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3日,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被执行人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元炭素公司)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沥青熔炼炉沥青烟排放浓度为32㎎/m³,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0.067倍。2016年7月13日,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2016年6月13日监督性监测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显示沥青熔炼炉沥青烟排放浓度为183㎎/m³,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5.1倍。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向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送达广环令[2016]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6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川环法广元罚字[2016]7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2016年6月13日的超标排放行为处以拾万圆整(100000.00元)的罚款,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川环法广元罚告字[2016]9号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广元听告字[2016]8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送达上述两份告知书。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就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2016年7月13日的违法超标排放行为作出9号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川环法广元强执催字[2017]1号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送达上述通知书。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的9号处罚决定中认为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2016年7月13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查明,在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的9号处罚决定中,认定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按日计罚的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3日,共计13天。每日罚款额度为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2016年2季度废气超标排放处罚款额度1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为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二)项的规定,处以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计罚的罚款,事先应当存在一个罚款处罚行为以及责令改正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时,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按日计罚。本案中,9号处罚决定中按日连续计罚的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并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启元炭素公司,按日连续计罚的起算时间早于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时间,9号处罚决定显然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二)项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的9号处罚决定应属于法无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川环法广元罚字[2016]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邵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人民陪审员 何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