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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云富、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云富,吴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26号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北大道23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11217057423465。法定代表人:杨林,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姝,该行石人支行行长。被告:缪云富,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吴海燕,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云富、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0日向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审 判 长  王亚龙人民陪审员  陈养明人民陪审员  郑梦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