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7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彦慧与白凡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彦慧,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527民督2号申请人刘彦慧,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被申请人白凡,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申请人刘彦慧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白凡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按约定以月利率1.25%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凡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彦慧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按约定以月利率1.25%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433.00元,由被申请人白凡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