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书华、谢广福、谢印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书华,谢广福,谢印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309号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沭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董书华。被告:谢广福。被告:谢印来。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书华、谢广福、谢印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