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书华、谢广福、谢印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书华,谢广福,谢印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309号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沭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董书华。被告:谢广福。被告:谢印来。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书华、谢广福、谢印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