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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213张爱莲与高政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莲,高政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莲,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高政政,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爱莲与被执行人高政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高政政归还原告张爱莲59000及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高政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工商、房产等相关部门,除查封高政政名下的苏J×××××车辆外(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高政政名下的苏J×××××车辆外(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小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