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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才建与郑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才建,郑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50号原告:潘才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孙连,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荣,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海生,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才建与被告郑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才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才建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才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由原告潘才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辰萱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