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朝阳、刘相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朝阳,刘相宾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朝阳,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新庄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相宾,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上诉人卢朝阳与被上诉人刘相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6)鲁72民初165号,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卢朝阳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朝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李 拙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