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孝顺与谭静、邹自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顺,谭静,邹自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747号原告:周孝顺,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春、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静,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忠,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自诚,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周孝顺与被告谭静、邹自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周孝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孝顺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为1490元,由原告周孝顺负担。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