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青慧与刘雅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慧,刘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慧,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省农科院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雅平,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无职业,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雅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