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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与李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64号原告: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转让铜陵(安卓系统)APP和掌上铜陵V(ios系统)APP给被告经营使用,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定金一周内支付1000元(已付),并出具44000元欠条。2016年至2017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故意拖欠,并拒绝接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转让掌上铜陵APP协议”签订双方是原告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铜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敏系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出具44000元欠条是基于上述转让协议而履行职务的行为,故本案李敏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铜陵市浩瀚市场推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1)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且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