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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焕清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焕清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焕清,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焕清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焕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彭焕清等人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下桥村“牛屎坑”桃墓山扫墓。扫墓过程中,被告人彭焕清将点燃的烟头随手扔至墓碑附近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6公顷,全部为油茶林,其中受损散生杉木材积25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900元,其中森林资源损失7900元,扑火费用支出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焕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焕清的供述、证人彭焕林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新田镇下桥村白泥岭屋后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新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治安股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樵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焕清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6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属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焕清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焕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焕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斯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