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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季双雷与程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双雷,程苏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827号原告:季双雷,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程苏媚,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季双雷与被告程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双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双雷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双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季双雷负担。审 判 长  杨忠俊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