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饶友亮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友亮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民特6号申请人:饶友亮,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人饶友亮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饶友亮称,申请人于2000年10月8日离家出走后,先后在四川省资阳市建筑工地和宜宾市家具城打工,期间因家中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申请人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也一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2017年2月,申请人因更换二代身份证返回家中得知,2015年6月,申请人的配偶李茂碧向法院申请宣告饶友亮死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作出宣告饶友亮死亡的判决。现申请人重新出现,故申请撤销对饶友亮死亡的宣告。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2日,饶友亮的原配偶李茂碧向法院申请宣告饶友亮死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仍未能联系上饶友亮。2006年6月20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攀西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告饶友亮死亡。饶友亮被宣告死亡后,李茂碧于2016年8月31日另外登记结婚。被宣告死亡人饶友亮因需要更换二代身份证于2017年2月返回攀枝花市西区建树巷10号2栋2单元2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攀西民特字第6号宣告饶友亮死亡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证据户口本、李茂碧等人的证言、饶友亮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等足以证明申请人饶友亮重新出现的事实,现申请人饶友亮向本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