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仁初与苏州金力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卢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初,苏州金力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卢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初,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苏州金力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成峰街6号。法定代表人卢海军。被执行人卢海军,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泗阳县。申请执行人陈仁初与被执行人苏州金力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卢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金力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卢海军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金力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卢海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095.8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