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51号(清华园)1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68505237-1。负责人:陈春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37263-7。法定代表人:连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连国伟,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小村,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4781766.87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岩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的房产用于抵押及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委托评估,2016年10月10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买受人龙岩学院以4183.08万元价格成交,扣除相应的执行费、受理费、评估费和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工人工资及税费合计2302373.05元,剩余款项39528426.9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金额5253339.92元。经查,本院已立案执行的涉及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9件,涉及被执行人连国伟的案件25件、涉及被执行人蔡小村的案件20件,且被执行人查明的其他财产均已抵押给其他申请执行债权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连 征 元审判员 王 跃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楚(代)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