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影、韩晓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影,韩晓会,韩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刘影,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爱民,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晓会,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广,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志强,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再审申请人刘影因与被申请人韩晓会、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据以判决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韩志强是��案外人刘凤林借款,韩晓会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原审判决认定借款金额是26万元错误,韩志强仅向刘凤林借款14万元,担保借款合同上乙方处及借款金额处均为空白,韩晓会伪造证据,在担保借款合同上后添加了相关内容,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来辨明真伪,但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对担保借款合同的填写内容进行司法鉴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韩晓会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志强、刘影与韩晓会之间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韩晓会借给韩志强人民币贰拾陆万圆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清。刘影愿为韩志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韩志强如果超过六个月不还,刘影情愿替韩志强偿还全部债务。”原审及本次再审审查中,刘影均承认《担保借款合同》落款处丙方的签名及手印均为其本人。关于刘影主张系韩志强向刘凤林借款、借款金额为14万、《担保借款合同》系伪造的问题,刘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韩志强承担还款责任、刘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刘影主张一、二审均未对《担保借款合同》进行鉴定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时刘影未提交鉴定申请,二审时刘影提出鉴定申请后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撤销字迹、指纹鉴定申请,故原一、二审未对《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影关于本案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美华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