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淑华与李可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华,李可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17号原告董淑华,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于宝红,李兰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可汉,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程文杰、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阁,该公司员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华诉被告李可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淑华承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