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032付言华与XX、胡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言华,XX,胡继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032号原告:付言华。被告:XX。被告:胡继侠。原告付言华诉被告XX、胡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付言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付言华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