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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032付言华与XX、胡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言华,XX,胡继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032号原告:付言华。被告:XX。被告:胡继侠。原告付言华诉被告XX、胡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付言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付言华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