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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遂敏与吴淼颖、吴若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遂敏,吴淼颖,吴若汐,魏中献,冯巧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25号原告杨遂敏,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吴晓辉,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吴淼颖,女,汉族,2011年1月28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晓辉,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吴若汐,女,汉族,2014年4月14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晓辉,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魏中献,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新密市。被告:冯巧妮,女,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住新密市。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损费、拆检费、拖车费、停车费、估价费共计903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遂敏诉被告吴晓辉、吴淼颖、吴若汐、魏中献、冯巧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各被告作为魏某某的近亲属,系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魏某某遗产范围内按照魏某某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为95620元,拆检费为9562元,停车及吊拖费为2550元,车辆估价费为4800元,以上共计以上各项共计112532元,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2000元,计110532元,依据郑公交认字(2015)第006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尚某某承担20%责任,魏某甲承担80%的责任,魏某某作为侵权人,应赔偿110532元×80%=88425.6元,因魏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已去世,应由其近亲属在继承的魏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数额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辉、吴淼颖、吴若汐、魏中献、冯巧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的魏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杨遂敏赔偿人民币88425.6元;二、驳回原告杨遂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被告吴晓辉、吴淼颖、吴若汐、魏中献、冯巧妮在继承的魏某某遗产范围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