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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有香与杨涛、赵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香,杨涛,赵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226号原告:陈有香,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斌,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涛,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赵忠红,女,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9101504709。负责人:王显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赵刚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城区惠州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20830272J。负责人:陈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泓嵩,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康,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有香诉被告杨涛、赵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0元,减半收取2275.00元,由原告陈有香负担。审判员 尹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书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