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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武与张梦銮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武,张梦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陈武,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邢晓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梦銮,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武与被申请人张梦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武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陈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玉标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