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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敖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敖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更169号罪犯敖毅,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敖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7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敖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敖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蕊丽审判员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