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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彪与济宁市兖州区众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济宁市兖州区众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125号原告:王彪,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果,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众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百丰大厦1单元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917144036。法定代表人:袁西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军,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众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彪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