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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同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97号贾同欣:你因诉叶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行终23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叶县公安局提供的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对贾中宇、贾现章等人的询问笔录,叶县信访局的证明,叶县洪庄杨乡人民政府关于洪庄杨乡贾庄村部分群众上访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你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成立。叶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叶公(洪)行罚决字【201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