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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彩媚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彩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580号起诉人:孟彩媚,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2017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孟彩媚起诉状。起诉人孟彩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任锦山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2016年初,起诉人孟彩媚委托被起诉人任锦山装修万国城的房子。同年3-4月份,起诉人陆续付款40万元装修款,并约定九月份交工,但到了十月仍未完工。起诉人来到工地发现工程已转包他人,且工程质量一塌糊涂,墙面地面未凿平,木地板下面有电线裸露在外,暖气管也被工人凿穿,引发漏水。所有材料全是低价劣质产品,于是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已做工程全部拆除,恢复原状,起诉人重新找人装修。耽误的时间及其他花销由自己承担。被起诉人在一个月内将40万工程款返还(详见欠条)。截止目前,被起诉人只退还了20万元,剩下的20万元多次索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起诉人诉请,维护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0月8日被起诉人任锦山向起诉人孟彩媚出具欠装修款40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双方并不是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而是因返还装修款产生的欠款纠纷,属于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彩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