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菊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50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申请人:杨菊玲,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菊玲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NAC535Z0117Q000067K保单,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菊玲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