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淑玉、罗春荣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玉,罗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玉,女,1930年6月18日生,汉族,天津消防设备总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罗春荣,女,1950年3月1日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医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玉与被执行人罗春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春荣已于立案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助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