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畅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从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畅友,从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李畅友,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从孝祥,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李畅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从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从孝祥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569.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从孝祥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从孝祥名下财产人民币112869.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王春庆 审 判 员 王 晖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周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