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姚国芝诉王岩、李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芝,王岩,李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民初494号原告:姚国芝,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系盘山县胡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岩,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胜,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岩丈夫)。原告姚国芝与被告王岩、李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给予分配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2万元与农保退费款3600.00元及丧葬费1.6万元,原告应得数额2.36万元;二、被告返还上述2.36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岩系继母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丈夫王志佳(王岩父亲)于2016年2月份死亡,其雇主给予死亡赔偿金2万元,另有农保退费款3600.00元,丧葬费补助金1.6万元,上述款项共计3.96万元,全部由被告占有,而原告认为其丈夫死亡赔偿金2万元与农保退费款3600.00元应当归其所有,但被告拒绝给付原告主张的款项,经村委会与司法所调解无效。被告王岩、李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不同意给付那么多钱,要的钱不合理,我不应给付钱。本院认为,被告王岩、李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与死者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分割,本案中,原告作为死者王志佳的配偶,有权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2万元;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作为死者王志佳的配偶,有权要求分割农保退费款3600.00元;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本案中丧葬费用已由被告花销,故丧葬费1.6万元应归被告所有。经庭审调解,原告同意分得死亡赔偿金及农保退费款共5000.00元,被告亦同意给付5000.00元,只因房照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上述分割数额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岩、李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姚国芝分得的死亡赔偿金及农保退费款共计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195.00元,由被告王岩、李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