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2017刑终956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95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65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282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董洪宁。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6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美娟审判员 平文林审判员 江锦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绿清田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