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友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佐龙大道。法定代表人宁光佐,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邓友昌,男,195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江西省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邓友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友昌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0240.0元,承担执行费203.6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友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