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兆君、柳炳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兆君,柳炳仁,郑训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浩。被告:荆兆君。被告:柳炳仁。被告:郑训林。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兆君、柳炳仁、郑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39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