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兆君、柳炳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兆君,柳炳仁,郑训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浩。被告:荆兆君。被告:柳炳仁。被告:郑训林。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兆君、柳炳仁、郑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39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