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传兵与黄石市良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兵,黄石市良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兵。被执行人黄石市良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民终7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石市良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市良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黄石市良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鄂02民终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民终7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书记员  熊良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