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592号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号。法定代表人:黎怀明。被告:天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翚明。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